400-850-2013
發表時間:2020-07-21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基本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針對各個年齡組的具體情況,又細化規定:
① 參保人在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發布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該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②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③ 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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